一、济宁市工人文化宫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工人文化宫
住所:济宁市洸河路18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坚持为职工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围绕工会中心工作开展各类文化服务,培育发展职工文化产业项目;组织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健全职工文化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各类职工文体社团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服务。
法定代表人:常伟刚
经费来源:财政补贴
开办资金:960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总工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493950097J
二、济宁市工人文化宫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工人文化宫。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二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洸河路18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贴。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96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总工会机关。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为职工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为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围绕工会中心工作开展各类文化服务,培育发展职工文化产业项目。
(二)组织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健全职工文化服务网络,宣传职工文化。
(三)组织开展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为各类职工文体社团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服务。
(五)承担市总工会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济宁市工人文化宫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党建人事部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任命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工人文化宫主任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部、党建人事部、财务部、宣教培训部、文艺活动部、体育健身部、场馆管理部、新媒体部等8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部。承担文化宫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
(二)党建人事部。承办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三)财务部。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宣教培训部。负责职工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职工书画、摄影、演讲等活动;承担职工学习大讲堂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五)文艺活动部。负责组织、策划、承办各类阵地职工文艺活动,为职工文艺团体(协会)开展活动提供服务。
(六)体育健身部。组织、承办职工体育比赛及健身活动;承担职工体育健身项目培训及职工体育团体(协会)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七)场馆管理部。负责文化宫场馆管理使用、服务保障等工作。
(八)新媒体部。负责文化宫宣传及影视项目设计、制作;负责文化宫网站、微信公众号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 政府 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工人文化宫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工人文化宫。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工人文化宫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工人文化宫
内设机构:综合部、党建人事部、财务部、宣教培训部、文艺活动部、体育健身部、场馆管理部、新媒体部
济编〔2021〕48号文件核定编制数:37名
实有人员名单:
常伟刚 孙 力 张跃东 曾兆虎 王常涛 梁 勇
庄 园 胡镇宁 任立志 李 彤 赵延鹏 郭丙亮
李倩茹 郑献忠 侯颖慧 史 茹 许 静 解 晶
王凤威 冯 蕾 张清富 李孔睿 王 聪 张 伟
宋 伟 杨 楠 刘昌国 闫 波 丁 慧 王延帅
周 新 李良震 李美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