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6年集体协商工作的提示函
发布日期:2026-05-18 16:20 信息来源:济宁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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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关于开展2026年度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6年集体协商工作提示如下:

一、积极响应职工协商要求

职工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就保护其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在全市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开展期间,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响应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号召,主动参与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实现企业单独协商、行业性协商、区域性协商、新就业形态协商全覆盖。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拖延、阻挠开展集体协商。

二、依法订立集体合同

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职工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

三、依法确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深化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

结合各地主导产业、重点发展行业和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街道乡镇等,通过协商确定区域内相关行业劳动定额、最低工资、工资增幅等。积极推动保安物业、绿化环卫、公共交通、住宿餐饮等工资水平较低的行业,围绕行业最低工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工资调整幅度、津补贴标准等开展行业协商,逐步提高低收入岗位工资水平。

五、在平台企业中开展算法和劳动规则协商

落实《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指引(试行)》、《生活服务类平台算法负面清单(试行)》,以订单分配、收入与抽成、工作时长与休息、时间预估与路线规划、考核与奖惩规定等为重点,推动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开展二次协商。鼓励地方性平台企业开展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推动协商成果落地。

六、规范协商程序

各级工会要发动企业(行业、区域)工会主动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书》。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逾期不答复的,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联合督促、限期应约。指导企业严格履行集体协商会议、职代会审议、集体合同备案等法定程序。持续全面推广集体协商“样本指引”,常态化开展集体协商质效评估,切实提高职工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

用人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时,可主动联系上级工会、市县总工会,工会将委派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给予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帮助。


济宁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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